苟非吾之所有,虽一毫而莫取
假如不是为我所有的,即使是一丝一毫也不要拿取。 表示为人要廉正。语出宋.苏轼《前赤壁赋》:“且夫天地之间,物各有主,苟非吾之所有,虽一毫而莫取。”张志明《说“钓”》(《长江日报》1992年1月5日):“鱼之被钓,无非贪食,因小失大;人而被钓,又何尝不是如此?‘苟非吾之所有,虽一毫而莫取’,诚如斯,钓者岂奈我何?”
假如不是为我所有的,即使是一丝一毫也不要拿取。 表示为人要廉正。语出宋.苏轼《前赤壁赋》:“且夫天地之间,物各有主,苟非吾之所有,虽一毫而莫取。”张志明《说“钓”》(《长江日报》1992年1月5日):“鱼之被钓,无非贪食,因小失大;人而被钓,又何尝不是如此?‘苟非吾之所有,虽一毫而莫取’,诚如斯,钓者岂奈我何?”
读音:Kùrúgān【源】 代北姓,见《魏书·官氏志》(7)。疑即库若干氏。《姓氏词典》 引 《古今姓氏书辨证》收载。未详其源。(按:疑乃“库若干”之别译。)
官署名。元朝置,秩从二品,隶宣政院。设于世祖至元初年,原设府地点不详,至元六年(1269)迁到河州(今甘肃临夏),掌管朵思麻(脱思麻,今青海东部)地区军民政务。又称朵思麻宣慰司,简称吐蕃宣慰司。置宣慰
官名,又名戊曹士,西汉末年王莽置,详“戊曹士”条。
西汉置,为苍梧郡治。治所即今广西梧州市。隋开皇十年(590)改为苍梧县。古县名。西汉置,治今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。隋开皇十年(590年)改苍梧县。自汉至南朝,为苍梧郡治。
曹爽从弟曹文叔妻。年少守寡。曹爽被诛后,仍不肯与曹氏绝婚,养继子为曹氏之后。【介绍】:三国魏沛国谯人。曹文叔妻。文叔早卒,立志不改嫁,居止常依曹爽。爽及家族被诛,叔父上书与曹氏绝婚,强迎之归,乃以刀断
读音:Bólúndài【综】 清镶红旗满洲马甲瓦尔达之妻为博伦岱氏(260)。
【生卒】:1660——?字吉人。福建侯官(今福州)人。林侗之弟。康熙晚期进士,官中书。文以汪琬为师,诗以陈廷敬、王士祯为师,擅长楷书。为三师缮刊文集。家多藏书。著有《朴学斋集》。
元元贞元年(1295)置,属湖广行省。治所在静江路(治今广西桂林市)。辖境相当今广西及越南北部地。分司在邕州(今广西南宁市)。至正末,改为广西等处行中书省。元元贞元年(1295年)以左、右江宣慰司置,
十六国之一。铁弗匈奴所建。该部为南匈奴单于裔,右贤王去卑之后。世居今陕西北部长城内外,以游牧为业。晋孝武帝太元十六年(391),为北魏所破,在※赫连勃勃率领下臣附于后秦姚兴。安帝义熙三年(407),举
官名。五代始置,侍卫亲军马步军都指挥使司统兵官之一,位副都指挥使下。北宋初,因分置为马军司、步军司,其员常缺,后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