慎刑司
官署名。清内务府所属七司之一。顺治十一年(1654)设,初名尚方司,后改称尚方院,康熙十六年(1677)更名慎刑司。设郎中二人及员外郎八人,主事一人,委署主事一人,以及笔帖式、书吏等员,掌审拟本府刑名事宜。凡审办案件,笞杖者自行处理,徒罪以上者咨送刑部。奉旨交审重案,会同三法司定拟题结。文武官员处分,各依吏、兵部例办理。太监有犯,比照刑律定罪。赃罚赎款则缴广储司。
官署名。清内务府所属七司之一。顺治十一年(1654)设,初名尚方司,后改称尚方院,康熙十六年(1677)更名慎刑司。设郎中二人及员外郎八人,主事一人,委署主事一人,以及笔帖式、书吏等员,掌审拟本府刑名事宜。凡审办案件,笞杖者自行处理,徒罪以上者咨送刑部。奉旨交审重案,会同三法司定拟题结。文武官员处分,各依吏、兵部例办理。太监有犯,比照刑律定罪。赃罚赎款则缴广储司。
1797—1870清浙江海宁人,字金门,号辛木。道光进士。官户部贵州司主事。后引疾归,潜心著述,曾主江苏通州(今南通)敦善书院讲席。道光二十六年(1846)刊印所著《钞币论》,反对“以纸代钱”和废银用
《诗.大雅.荡》:“女炰烋于中国,敛怨以为德。”后以“敛怨”谓招惹怨恨。唐陆贽《贞元九年冬至大礼大赦制》:“不得赊取抑配,因兹敛怨扰人。”《宋史.河渠志一》:“或物以输官,或人方在路,未及兴役,寻已罢
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读音:shū sūn以族系为氏。鲁公子叔牙之后。叔牙与庆父同母,庆公弑闵公,故牙有罪,饮鸩而死,遂立公孙兹,为叔孙氏,亦叔仲氏,即叔氏也。(见《通志·氏族略》)出自姬姓,鲁桓公第三子叔牙,谥僖叔,立其
即今黑龙江省木兰县西北木兰达河,由北而南贯穿县境,注入松花江。《清史稿·地理志》 木兰县:“又西,大小木兰达河,左会镇阳河。”
春秋蔡邑。当在今河南新蔡县境。《左传》:昭公十九年 (前523),“楚子之在蔡也,郹阳封人之女奔之”。古邑名。春秋蔡邑。确址不详,当在今河南省新蔡县境。《左传》昭公十九年(前523年):“楚子之在蔡也
同“原宪室”。清钱谦益《崇祯十一年九月十五日谒孔林越翼日谒先圣庙恭述一百韵》:“原室惟环堵,颜瓢可乐饥。”
一百二十卷。唐代释道世(生卒年不详)撰。道世是法名,俗姓韩,字玄恽,原籍伊阙(治所在今河南伊川西南),祖上居官,长居长安,12岁于青龙寺出家,研习律学。唐高宗显庆(656-661)年间,参与玄奘译场。
二卷。《续集》一卷。《杂序》一卷。《龚端公奏议》八卷。附一卷。《浠川政谱》一卷。《露浣园稿》四卷。清龚鼎孳(1615-1673)撰。龚鼎孳,字孝升,号芝麓,安徽合肥人。生平事迹见《定山堂诗集》条。其人
指太子宾客。汉武帝曾立刘据为太子,为开博望苑以通宾客,故称。见《三辅黄图·苑囿》。白居易《赠皇甫宾客》:“昔曾对作承华相,今复连为博望宾。”